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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设计: 开元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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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元体育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30日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审计委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公司可以依据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自行组织选聘或者委托代理机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披露选聘结果,公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第十一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

  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选聘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

  第十三条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第十四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第十五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

  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

  第十八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第十九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

  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

  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进度或者审计人员力量不足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第二十四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应当改聘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

  第二十五条除发生应当改聘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

  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规定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

  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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